财富税(Wealth tax)亦称净值税、净财富税,是以个人资产总额(动产和不动产)减去负债后的净额作为课税对象,设免税扣除及给予生活费豁免,税率设计采用比例税制。实行净财富税制的国家主要在欧洲。另外,亚洲少数国家和几个拉丁美洲国家也实行这种一般财产税制。
对财富征税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最早的形式是必要时向人和物的直接索取。到了古罗马,财富的征税管理采取了比较正式的形式,当时称为贡金。公元6年,古罗马又引进了继承税(InheritanceTax),课税对象是死者的遗产和遗赠物,税率为5%,纳税人仅限于罗马公民。荷兰在1892年引入了财富税,丹麦是在1904年,瑞典是1910年,挪威是1911年。德国虽然在1922年正式将这种税命名为财富税,但实际上它是由1893年的普鲁士王国税发展而来的。爱尔兰在1975年改进了财富税,但不久之后又将其废除。法国则在1982年实行了对“大宗财产”征收净财富税的制度。瑞典在2007年取消了对个人除房产外的其他资产征收的财富税,并在2008年1月1日取消了对房产征收的财富税。2011年西班牙重新引入财富税时,中央政府将之前各地区对单身人士10万欧元至15万欧元不等的起征点提升至70万欧元;同年法国财富税最高税率由1.8%下降至1.5%,2012年法国将财富税起征点从80万欧元提高至130万欧元,并于2018年在保持起征点不变的基础上,不再对税基中的金融储蓄与投资财产征税;2013年挪威财富税税率由1.1%下降至0.85%(市政层面0.7%+中央层面0.15%);2020年12月,玻利维亚颁布的《巨额财富税法》规定,财富超过3000万玻利维亚诺(约378万欧元)的富人须按照1.4%~2.4%的累进税率缴纳“巨额财富税”,征税对象包括本国居民在全球范围内的净财富,以及非本国居民在本国拥有的净财富。
征收财富税主要基于两个目的:一是缓解贫富差距;二是筹集财政资金,提升社会福利。财富税征收范围因国家而异,主要包括不动产(如土地、房地产)、动产(如车辆、船只、飞机、珠宝、艺术品、古董)以及证券(如现金、银行存款、债券、股票、投资基金)三大类。截至2023年,很多OECD成员国都曾经开征或仍在征收财富税,但各国在财富税应税资产、税率、起征点等税制设计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仍在征收财富税的国家有4个,有9个国家曾开征财富税,后又相继取消。就税率而言,财富税税率水平和税率结构的设置因国家而异。各国财富税最低边际税率一般在0.2%到1.5%之间,而最高边际税率在0.5%到2.5%之间。就起征点而言,财富税通常对处于一定净财富水平以上的纳税人征税,以增强税收公平性。
财富,同收入一样,指某人所控制的经济资源。但财富和收入还是有区别的,财富一般指任何一时点上资源的存量(Stock),而收入是指一段时间内资源的流量(Flow)。例如,某人持有面值为100英镑的政府债券,每年利息为10英镑。100英镑就是这个人的一部分财富,10英镑则为他的一部分收入。
财富税亦称净值税、净财富税,它是以个人资产总额(动产和不动产)减去负债后的净额作为课税对象,设免税扣除及给予生活费豁免,税率设计采用比例税制。实行净财富税制的国家主要在欧洲。另外,亚洲少数国家和几个拉丁美洲国家也实行这种一般财产税制。
财富税是对巨富阶层的个人净财富存量征收的一种税,一般具有起征点较高而税率较低的特征;由于仅针对富人群体征收,具有较强的财富再分配效应。
对财富征税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最早的形式是必要时向人和物的直接索取。到了古罗马,财富的征税管理采取了比较正式的形式,当时称为贡金。这种税是由地方长官根据每个公民的财产的统计数组织征收的,税率为0.1%到0.3%不等,一般为0.1%(即千分之一)。到了公元前167年,由于当时战争的掠夺,公民的财产受到损失,开征这种税已无法筹集大量的财政收入,于是古罗马决定废除财产税。
公元6年,古罗马引入了继承税。这种税针对死者的遗产和遗赠物,税率为5%,最初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后来,卡拉卡拉(公元198-217年)将罗马公民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帝国居民,这可能主要是为了扩大继承税的征税范围。当时,皇帝和穷人免征继承税;死者的近亲也免征,因为对近亲征收的继承税被认为比远亲更重。然而,这一免税规定实际上效果有限。因为罗马人通常习惯将财产留给朋友,而不是自己的孩子。此外,法律还允许扣除用于葬礼和墓碑的费用——只要这笔支出不是太大。
在英国,古老的遗产税以及后来取代它的资本转移税都存在一个问题:由于遗嘱存在争议,纳税可能会被延迟。在罗马时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罗马皇帝普布利乌斯·哈德良规定,只要遗嘱初步被认定为有效,继承人就可以立即获得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只有在税款缴纳完毕后,才能处理遗嘱中剩余的争议。
在过去,一些财产还被征收过其他税种。例如,早在13世纪,英国就对动产征收过1/15税和什一税。纳税人的动产,除了个人生活用品(如衣服、盔甲等)外,包括硬币、金银餐具、家具以及债权(扣除债务后)等都需要缴税。不过,这种税并非常规税种,而是为了满足特定财政需求而临时征收的。
在近代,对资本的征税已经逐渐形成制度,并且征税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一些欧洲国家已经征收经常性财富税超过半个世纪。例如,荷兰在1892年引入了财富税,丹麦是在1904年,瑞典是1910年,挪威是1911年。德国虽然在1922年正式将这种税命名为财富税,但实际上它是由1893年的普鲁士王国税发展而来的。爱尔兰在1975年改进了财富税,但不久之后又将其废除。法国则在1982年实行了对“大宗财产”征收净财富税的制度。
从12世纪到1975年,英国对资本的征税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死者的财富征税,另一种是按高于雇员所得税税率对财富的收入(即投资收入)征税。早在1803年,就有人提议对年收入低于150英镑的劳动者给予税收减免。提议的主要理由是,劳动收入的稳定性较差,且劳动收入是通过个人努力获得的,相比投资收入,获取这部分收入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成本”。然而,这种税收减免制度直到1907年才在英国正式实施。在这一时期,许多欧洲国家改变了对财富收入的歧视性税收政策,转而对财富本身直接征税。
埃及早在公元前2世纪就率先引入了遗产税。英国首次征收类似税收是在1694年,当时称为遗嘱税。而英国现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始于1894年。当时开征遗产税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满足海军军费开支的需要;二是为了改革当时存在的5种与死亡相关的税收。当时的财政大臣威廉·哈考特特别强调,国家对死者的遗产拥有优先征税权是完全合理的。不过,自1975年7月13日起,英国规定死者的遗产不再缴纳遗产税,而是改征资本转移税。
过去一直认为不征收遗产税似乎难以想象,但事实上,遗产税存在许多问题。遗产税并没有有效地实现财富的合理再分配。更准确地说,人们至少在他去世之前7年内很容易通过各种方法将其财产转移出去以避免征税。例如,他们可以将财产投资于低税率的领域(如农业用地和私人企业资产),或者通过合法信托的方式规避税收,甚至采取移居的方式。遗产税在英国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从来都不高。然而,在收入最多的1973—1974年度,遗产税也达到了4.586亿英镑,占总收入的3%。这可能是因为某些纳税人对自己的寿命非常乐观,或者他们对亲属的不信任程度比对政府的不信任程度更深。
由于上述原因以及其他因素,人们开始呼吁改革财富征税制度。1974年8月,女王陛下政府在白皮书中提议对生前和死后的资本转移征收资本转移税。同月,政府还提交了一份绿皮书,其中包含对个人净财富征收财富税的计划。然而,财富税的提议最终没有被采纳。不过,1975年的《财政法》正式通过并实施了资本转移税。
瑞典在2007年取消了对个人除房产外的其他资产征收的财富税,并在2008年1月1日取消了对房产征收的财富税。
2011年西班牙重新引入财富税时,中央政府将之前各地区对单身人士10万欧元至15万欧元不等的起征点提升至70万欧元。
2011年法国财富税最高税率由1.8%下降至1.5%,2012年法国将财富税起征点从80万欧元提高至130万欧元,并于2018年在保持起征点不变的基础上,不再对税基中的金融储蓄与投资财产征税。
2013年挪威财富税税率由1.1%下降至0.85%(市政层面0.7%+中央层面0.15%)。
2020年12月,玻利维亚颁布的《巨额财富税法》规定,财富超过3000万玻利维亚诺(约378万欧元)的富人须按照1.4%~2.4%的累进税率缴纳“巨额财富税”,征税对象包括本国居民在全球范围内的净财富,以及非本国居民在本国拥有的净财富。
财富税征收范围因国家而异,主要包括不动产(如土地、房地产)、动产(如车辆、船只、飞机、珠宝、艺术品、古董)以及证券(如现金、银行存款、债券、股票、投资基金)三大类。出于提高税收公平性、解决社会问题、支持创业和投资、增强财富估值和税收管理便利性等方面的考虑,一些国家会对特定类型的财产免征财富税或提供税收减免。例如,挪威、西班牙和法国对纳税人的主要住宅房产提供税收减免,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轻中产阶层的税收负担。
此外,实施财富税的所有国家都对养老金资产免征财富税。法国、西班牙和瑞士对企业资产免征财富税,德国、挪威、爱尔兰等国家通过减免部分基于企业资产价值的财富税、对企业资产进行优惠估价等方式,减轻财富税对生产性投资的抑制作用。瑞典、爱尔兰、德国、芬兰等国家对于珠宝、艺术品及其他收藏品等资产免征财富税,以降低财富估值和税收管理的难度。
就起征点而言,财富税通常对处于一定净财富水平以上的纳税人征税,以增强税收公平性。各国财富税起征点存在较大差异。例如,西班牙对家庭课征财富税的起征点最高达到140万欧元,法国仅对净财富(房地产财富)达到130万欧元及以上的个人和家庭征税。其他国家起征点则较低,这意味着财富税的征税范围更广。例如,尽管瑞士各州起征点有所不同,但普遍较低:瑞士各州对单身人士的起征点为25380欧元至116250欧元,使很大一部分中产阶层被纳入财富税征收对象范围内。目前,鉴于资产价值特别是房地产价值的增长,为避免加重中产阶层税收负担,各国财富税起征点呈现逐步提高的趋势。例如:2011年西班牙重新引入财富税时,中央政府将之前各地区对单身人士10万欧元至15万欧元不等的起征点提升至70万欧元;2012年法国将财富税起征点从80万欧元提高至130万欧元,并于2018年在保持起征点不变的基础上,不再对税基中的金融储蓄与投资财产征税。从国际经验来看,财富税高起征点的设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从公平的角度出发,高起征点会增加税收的累进性,确保仅对少数富豪群体征税;另一方面,从提高政府收入的角度来看,由于财富高度集中于富豪群体,即使起征点设定在较高水平,政府依然能够获得可观的财政收入。
就税率而言,财富税税率水平和税率结构的设置因国家而异。各国财富税最低边际税率一般在0.2%到1.5%之间,而最高边际税率在0.5%到2.5%之间。在税率结构方面,大多数国家采用统一税率,包括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卢森堡、荷兰、挪威和瑞典等国家;而法国、西班牙和冰岛采用的是累进税率。21世纪以来,各国财富税税率普遍呈现下降趋势。税率的降低往往伴随着起征点的逐步提高和财富评估规则的改变,主要目的是鼓励纳税人对国内经济的投资。
在保持宽税基的前提下,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将降低纳税人的总体税收负担,累进性的税率结构也更好地保障了税收公平。此外,一些国家(如瑞典、荷兰、挪威和丹麦)实施的是经通货膨胀调整后的净财富税率,这意味着在通货膨胀率较高的情况下,税率会相对更低,一定程度上能够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确保对净财富的实际估算值进行征税。
财富税与一般财产税,都是对人们拥有的所有财产课税,而不是按不同财产类别分别开征。其与一般财产税的主要不同在于课税标准上,即净财富税征税时仅就财产总额中扣除纳税人债务及其他外在请求权以后的财产余额课税。
净财富税的课征制度特点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课税权主体多单一性
从净财富税的实际情况看,此税多属中央税收,由中央政府征收。与地方财产税种的关系安排是:在地方政府征收普通财产税的同时征收净值税。如德国除征收财产税外,还征收净值税。净值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人的比重一般在1%-5%,哥伦比亚最高,占税收总额的5%。
(二)纳税人的非全面性
净值税的纳税人,大多数国家只定为自然人,只有德国、法国、印度少数几国对公司也征税。
(三)课税对象净额化
净值税的课税对象虽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拥有的全部财产,但计税时要作债务和有关项目的扣除。
(四)存在免税额规定
净值税仍属一般财产课税,各国都设有免税额,一般都比较低,是个人同期所得的2-3倍。少数国家因主要对巨富者征收,免税额要高得多,如印度。
(五)税率多采用比例税率
净值税的税率一般为比例税率,为0.5%或1%。也有少数国家用累进税率,为0.5%-3%。
(六)申报合并化
净值税的征收一般采用申报缴纳,多以家庭为申报单位,配偶或子女的财产合并申报。一些净值税由中央政府征收的国家,实际征收中净值税有时与所得税同时申报,甚至还用同一张申报表。
征收财富税主要基于两个目的:一是缓解贫富差距;二是筹集财政资金,提升社会福利。在税率方面,主要出于提高纳税接受意愿的考虑,仍在实施财富税的国家普遍呈现低税率或较低税率的特征。在起征点方面,受各种经济、社会和现实问题的共同作用,不同国家基于财政收入潜力及税负公平等因素的考虑,根据本国国情提出具有一定差异的征收方案。已取消征收财富税的国家主要原因是既有税制设计未实现财富税的征收目的。有的国家通过高起征点能够调节高收入群体的收入,从而缓解贫富差距,但较低税率的特征使其在财富再分配方面的效果微乎其微,也无法达到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这类国家取消了财富税。有的国家通过较低的财富税起征点可以扩大税基,满足筹集财政资金的需求,但高税率和宽税基的税制要素组合对中低收入人群造成较大负担,使该税种面临的反对力量过大。因此,通过较低的财富税起征点来扩大税基的大多数国家废除了财富税,仅有少数国家出于筹集财政资金和提升社会福利的目的,以低起征点、低税率或较低税率的模式征收财富税。一方面,低起征点的设置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政府从净财富税中获得足够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低税率或较低税率的设置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居民财富税负担,也避免了资产外流。
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财富分布的财富税政策目标来看,实际上“高起征点、高税率”的设计可以更好地实现这两项政策目标。一方面,高起征点在免除了一定净财富水平以下居民纳税的同时,能够有效发挥税制的财富再分配调节功能,降低财富集中度,实现缓解贫富差距的目的;另一方面,较高的税率能够保证政府从高净值群体中征收一定数量的税收,有助于实现筹集财政资金和提升社会福利的目的,同时也能避免对中低收入群体造成过多税收负担,并在很大程度上减轻纳税人抵触情绪,大幅提升人们对财富税的接受度。但这一方案在现实中并未得到采纳,这涉及下文探讨的财富税利弊分析和开征财富税需要解决的潜在问题。
作为一种相对稳定的税收来源,财富税有利于减少财政赤字,增加政府收入。
将税收制度作为财富再分配工具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直接对财富征税,经济学家在“财富税会降低财富集中度”的观点上基本达成共识。在全球市场倡议组织对财富税开展的民意调查中,73%的美国顶尖经济学家同意沃伦提出的“20年后,财富税将大幅减少财富持有人中0.1%的富人所占的财富份额”的观点。Saez等(2019)研究发现,5000万美元的免税门槛和2%的边际税率(10亿美元以上的边际税率为3%)的财富税将使美国税制累进性恢复到1980年的较高水平。由于财富税是对扣除负债后的财产净值征税,对最有支付能力的少数富豪征税,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研究分配问题时,应采用收入-财富的联合视角,并据此设计包容性的税收制度,以促进税收公平。
资本外流风险被视为实施财富税的最大阻碍之一,也是“高起征点、高税率”模式未被采纳的原因。一些案例研究证实,财富税会导致资产向海外转移。
评估困难是年度净财富税的另一主要弊端。与一次性财富税不同,年度财富税需要定期进行资产评估。年度估值成本高、程序繁杂,纳税人便于采用各种策略人为地降低资产价值,或变换资产组合,以削弱年度财富税的有效性(James,2000)。即使在公开市场上,私人持有的商业资产、未上市股权、养老金、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的市场价值难以获得,财富税面临较大的实施困难,以及高昂的管理成本。
大量资产由于估值困难而被免除财富税,不仅将导致税基侵蚀,还使富人可以通过将资产转化为低税率或免税的资产类别以达到避税目的。另外,由于不同资产类别的估值时间难以保持一致,导致富人可以通过在评估日期前后调整不同类型的资产持有量而进行避税。
财富税是针对个人净财富存量课征的经常性税收。很多OECD成员国都曾经开征或仍在征收财富税,但各国在财富税应税资产、税率、起征点等税制设计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财富税是针对财富净值课征的税收。在理论和现实中,财富税背负着巨大的争议,这些争议与该税种的效应直接相关。
财富税的支持者通常认为:财富税可以解决持续预算赤字和经济增长乏力带来的问题,并通过将税负从劳动和消费转移到财富上从而缓解经济失衡;财富税可以和资本所得税互为补充,促进税收的公平性;与资本所得税相比,财富税对资产的推定收益而非对实际收益征税,因此能够激励公众投资高收益资产。
反对财富税的观点则集中于以下方面:一是效率成本问题,财富税税基往往很窄,若考虑到征收管理成本,财富税净收入将进一步下降,因此其对于缓解财政收支失衡的贡献较微弱;二是潜在的资本外流风险,避税天堂的存在降低了财富税的有效性。
与所得税、消费税等其他税种相比,虽然财富税在税收实践中具有较长的历史,但在公共财政和税收领域的研究成果较少。从必要性来看,财富税在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财富差距方面的作用显著。但从可行性来看,财富税税基度量难度大,且由于缺少国际合作会导致资本外流,因此当前广泛实施财富税的可行性不高。此外,与其他类型的财产税相比,财富税征管效率较低,即相较于财富税所筹集的有限税收收入,其所带来的税收征管成本较高。
然而,在后疫情时代,各国财政压力的不断增长及财富不平等状况的加剧,财富税因潜在的预算收入和再分配效应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方面,得益于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的完善以及各国在跨境信息交换机制方面的突破(如《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各国金融账户信息互不公开、信息不透明的状况得到很大改善,通过隐藏海外资产逃避境内税收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各国对财富征税的能力有所提升。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将降低财富估值面临的挑战。税务部门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得大多数个人或家庭财富类别的市场价值。对于不经常交易因而难以估价的资产(如艺术品和高价值珠宝等),可以使用保险价值代替市场价值。对于非交易性资产或不经常交易的资产类型,可以通过设置模拟的市场环境为那些没有明确市场价值的资产确定一个可能的价值。
针对财富征税以缓解财富不平等并增加财政收入已成为税收领域关注的热点话题,税收分配功能正变得越来越重要。对于财富税、遗产税以及全球最低企业税等各项税收措施在调节财富不平等和促进税收公平等方面的效果,应当基于各国的实际情况评估其孰优孰劣。同其他税收问题相比,有关财富税的实证分析往往更困难,一方面是由于个体财富数据相对难以获得;另一方面财富税极易引发个体在储蓄、投资组合和资产转移等方面的行为反应。结合中国国情,征收财富税的可行性和适用性问题尚未有确切答案。
2025年9月,为削减财政赤字,法国政府考虑针对富豪征收2%的财富税。法国首富、法国奢侈品集团路威酩轩集团董事长贝尔纳·阿尔诺21日抨击提出该税收计划的法国经济学家加布里埃尔·祖克曼,称他是“想摧毁法国经济”的“伪学者”。这项拟议中的财富税被法国媒体称为“祖克曼税”,拟对持有1亿欧元(1欧元约合1.17美元)以上财产的个人征收税率至少为2%的财富税。
Will wealth taxes work?.KPMG.2025-09-28
瑞典将取消财富税.新浪财经.2025-09-28
财富税国际实践与利弊剖析.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收研究所.2025-09-28
财富税:良税还是劣税.万方数据.2025-09-28
法国酝酿对富豪征收财富税.百家号.2025-09-28
Copyright © 1996-2025 DaHe Network Media. Group All Rights Reserved